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节选) 2021-08-03 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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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节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门 2021年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商业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营销的个人。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定义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
第十七条 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第十八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二)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 (三)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直播营销市场主体名单实施信息共享,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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