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节选)
2021-08-03                                                   省局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节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2021年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促进诚信自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

(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条  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一)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第八条  实施下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经责令召回仍拒绝或者拖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

第九条  实施下列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价格串通、低价倾销、哄抬价格;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或者服务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为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四)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

(五)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